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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提出5項WTO改革措施

2020/09/24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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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提出5項WTO改革措施

  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Robert Lighthizer)說明其「重設」(reset)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關稅承諾的計畫,儘管其部分提案已遭WTO會員們反對。

  萊特希澤貿易代表在《華爾街日報》發表的一篇評論文章中指出,「國際貿易體系已演變成一種極不平等的關稅、貿易規則並非真正一體適用以及許多所謂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在許多情況下成為保護主義的溫床,並侵蝕WTO最惠國待遇的核心原則。」「與此同時,WTO爭端解決機制變相鼓勵會員在談判中提起訴訟,並試圖建立異於WTO規則的判例(jurisprudence)。」因此,萊特希澤貿易代表提出維持WTO運作所需的5項改革:

  1. WTO應有可適用於全體會員的基本關稅稅率,僅能有最小限度的例外。並建議以工業化國家平均關稅為基準,限制會員以政治敏感性為由的差異例外。

  2. 我們需要終止任憑FTA滋長。除了促進相鄰國家間區域整合之協定,如歐盟或《美墨加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之外,應要求WTO會員彼此相互提供真正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3. 較大或先進經濟體之會員不應享有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若WTO規則是為體現所有會員追求的世界級標準,那中國、印度和其他先進經濟體也應遵循約束美國、歐盟和日本同樣的貿易規則限制。

  4. WTO需要透過新規則來遏制中國國營資本主義造成的貿易扭曲。當非市場經濟破壞全球勞工和企業前景時,就不可能維持大眾對國際貿易體制的信心。

  5. 應重新思考WTO爭端解決機制。將現行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 AB)雙軌制(two-tier system)改採類似商業仲裁的單一階段程序。其中,特設法庭(ad hoc tribunal)權僅為快速解決特定爭端而設。這些一次性的小組裁決結果僅適用於爭端當事方,而非成為發展中的自由貿易法學的一部分。與其給予敗訴方可向司法機構上訴,不如建立一種機制,允許會員們可在特殊情況下,擱置錯誤的專家小組意見。

  萊特希澤貿易代表針對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 AB)提出嚴厲批評,並表示AB原應扮演有限角色。「但隨時間推移,它卻開始自視為一個有權利制定新的自由貿易普通法的高等法院。」

  他並指控AB「不民主、過度發展的傾向」已損害全球貿易體系和美國。美國在小組階段(panel stage)多獲得勝訴,但AB「一貫地透過減少權利和創造法規文本未見的新義務來重新闡釋WTO規則,並以此推翻小組報告。」

  萊特希澤貿易代表表示,中國等國發現可透過AB來挑戰美國貿易救濟法。「若各會員皆可透過訴訟而非談判來提高自身利益,將會大大降低會員談判的誘因。」「因此,自WTO成立以來,多邊關稅談判遲遲無法完成也就不足為奇了。」

  目前刻正進行的二項談判為漁業補貼和數位貿易,但其談判進展遲滯。制度性癱瘓也使WTO「無法解決中國非市場經濟導致全球經濟嚴重扭曲,例如產能過剩、強制性技術移轉、補貼和國營企業活動等。」

  特希澤貿易代表表示,雙邊FTA的激增已侵蝕WTO最惠國待遇原則,而這些協定卻歧視協議的當事方。他直接點名歐盟,其透過和較小型經濟體簽署貿易協定,「根本是複製其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pre-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pre-GATT)時代前盛行的殖民優惠制度的作法。歐盟在許多情況下利用貿易協定不是為了促進貿易自由化,而是迫使其他國家採取保護主義措施如「地理標示」,這些措施禁止對歐盟以外生產的葡萄酒和食品使用通用標示名稱(common labeling terms)。」

  萊特希澤貿易代表表示,「美國可以接受霜般體系作為WTO的替代方案,也願意和志同道合的會員共同實現多邊體系,但維持現狀不是美國選項之一。」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陳逸潔、王惠正、李承樺編譯
備註:原文資料來源為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0/08/24)付費報導,故暫不提供連結,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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