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05 @臺灣
示意圖
國內外基因體工程相關法規掃描與探討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朱文深主任 林奐妤研究員
農業科技研究院產業發展中心 洪子淵研究員 陳南宏副研究員
科學家於1973年首次成功發展重組DNA技術且應用廣泛,基因工程與基因定序技術的迅速發展,許多突破性的創新研發成果亦陸續孕育而出,尤其以基因編輯之CRISPR/Cas9技術為本世紀以來生物技術領域最重大的創新突破技術,各國紛紛開始討論透過基因編輯技術所生產之動植物是否屬於基因改造生物之規範與定義範疇,其中,美國以既有的規範體制管理基因體工程科技,歐盟則是另立專法管理。
以下將探討各國基因改造作物管理制度,深入剖析各國對基因編輯技術管理現況,最後更分析基因改造產品開發趨勢並探討產品個案,期望從法規管理面向深入淺出的了解國內外基因體工程產品之發展。
一、各國對基因改造作物之定義與管理方式
各國對基因工程研究與相關產品亦產生出不同的風險管理模式(表1),大致區分成兩種概念:以最終產品為基礎之管理模式(product-based regulation),以技術為基礎之管理模式(process-based regulation)。
表1. 各國對於基因改造定義之分類
基因改造之定義 | 國家 |
以產品為基礎 | 美國、阿根廷、加拿大、烏拉圭、菲律賓、墨西哥、哥倫比亞、蘇丹、宏都拉斯、哥斯大黎加、孟加拉、日本、韓國、俄羅斯 |
以技術為基礎 | 巴西、印度、中國大陸、巴基斯坦、南非、玻利維加、澳大利亞、西班牙、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歐盟、英國、紐西蘭、臺灣 |
不確定 | 巴拉圭、緬甸、智利、越南 |
(一)最終產品為基礎之管理模式
美國認為無論是基因改造或非基因改造作物,兩者之間並無本質上的差別,監控管理之對象應是技術產品而非生物技術本身。美國並沒有為基因改造生物單獨制定法規,是在現有的法規基礎上增加了重組DNA技術的內容說明,同時在技術產品的查核管理上亦是採用「無罪推定」的策略,若不能提出充分的科學證據,證明基因改造產品是不安全的,就可假設此產品是安全的,沒有必要對相關研究與商業化採取過多的限制。
(二)技術為基礎之管理模式
歐盟對食品安全與環境問題非常重視,對農業基因改造生物之管理採取比較嚴格的方式,認為不論是何種基因或生物,只要是透過重組DNA技術所獲得的基因改造生物就具有潛在危險性,全都需要接受安全評估及監控管理,同時建立相對應之管理條例及指導文件,以及多個與生物技術有關之標準。歐盟這類型的管理模式也影響了部分基因改造產業的發展,所以同隸屬於歐盟的各個國家中,在管理或法律方面仍存有部分的分歧意見,尚有部分國家並非完全按照歐盟有關基因改造產品管理體系來運行與研擬制定相關規範。
我國管理態度傾向於採取較為折衷模式,由科技部在研究階段擬訂規範守則,管理實驗室基因改造生物的安全;基因改造動植物之田間試驗部分,則是由農業委員會進行把關及審核作業,針對風險安全評估試驗係在隔離環境中進行及審慎評估,以確保基因改造動植物對原生生物體及環境等方面是安全無虞的;食品上市販售與標示方面則是由衛生福利部進行管理與審核,由於國內尚未核可任何基因改造生物之種植或養殖,故目前均以進口原料之登記許可、抽查檢驗與標示管理等為主,進行產品在安全審核與抽查之把關作業,以避免標示不清或參雜不明含基因改造之原料流入市場,確保民眾在食品衛生安全方面之選擇權力。
二、各國對基因改造研發與安全評估規範
據國際農業生物技術應用服務組織(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 ISAAA)統計,2017年全球有1.898億公頃的土地用於種植基因改造作物,總面積比1996年時增加超過111倍(圖1)。前五個種植基因改造作物最多的國家包含:美國7,500萬公頃,巴西5,020萬公頃,阿根廷2,360萬公頃,加拿大1,310萬公頃及印度1,140萬公頃。此五個國家種植面積佔全球基因改造作物種植區域的91%。
圖1. 1996~2017年間生物技術/基因改造生物的種植面積
統計全球2017年種植最多的四種基因改造作物,以大豆9,410萬公頃最多,玉米5,970萬公頃次之,另棉花2,410萬公頃及油菜1,020萬公頃則分居第三及第四名。儘管基因改造作物的爭議不斷,但基因改造作物具備多重效益及優勢,有多達30個國家及1,800萬農民受益,因此越來越多的基因改造食品在市面上市。為了保障民眾食的安全,各國對於所有基因改造食品上市前,均設有嚴格的安全評估及規範(表2)。
表2. 各國對生物技術(含基因改造)研發與安全評估規範
國家 | 管理機構/律法 | 規範制定 |
歐盟 |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 | 歐盟制定嚴格的法律以管理基因改造生物,以及用基因改造生物製造的食品、飼料及添加物。依據「第1829/2003號規章」與「第1830/2003 號規章」規定,基因改造生物及用基因改造生物製造的食品或飼料須通過嚴格的環境及安全評估後,即可銷往歐盟。 |
美國 | 農業部(USDA)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環境保護局(EPA) | 美國於1986年發布「生物技術管理整合架構」(Coordinated Framework for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由三個主要機構訂定相關規範管理基因改造生物。農業部動植物衛生檢驗局依據「植物保護法」管理基因改造植物的種植、進口或運輸。環境保護局依據「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及滅鼠劑法」管理含有抗蟲基因之基因改造作物,在上市前尚須經核准。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管理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 |
臺灣 | 科技部(MOST)、農業委員會(COA)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 | 未開放種植基因改造作物。進口的基因改造食品或飼料在上市前,須進行生物安全評估,並經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發給許可證後,始准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 |
中國 | 農業部 | 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評估基因改造生物安全證書申請的相關法規。進口基因改造生物材料,均需向農業部申請並獲得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
日本 | 農林水產省(MAFF)、厚生勞動省(MHLW)、文部科學省(MEXT)、經濟產業省(METI)、環境省(MOE) | 頒布「卡塔赫納法Cartagena Act」,規範基因改造活體使用的類型與限制。農林水產省規範設施內的作物與動物改良與動物疫苗開發;厚生勞動省規範基因治療的病毒與人用醫藥品;文部科學省規範研究單位的基因重組實驗;經濟產業省規範生產過程中的項目;環境省進行環境風險之影響評估,以確保不影響環境生物多樣性。 |
韓國 | 食品藥物安全部(MFDS) | 基因改造食品則須依據「食品衛生法」進行安全評估與銷售標示要求,進而有效執行基因改造食品在食品、醫藥、農業等不同領域之使用,以及進行產品釋放到環境之安全評估等技術措施。 |
加拿大 | 環境部(EC)、衛生部(HC)、食品檢驗局(CHIA) | 基因改造種子與飼料之生產及進口皆須經環境部核准後方可進行販售;基因改造食品或藥品受衛生部與食品檢驗局共同進行上市前評估與審核;基因改造作物與種子的開發與種植經由食品檢驗局監督,並在試驗前提供相關的作業訊息,以進行釋放到環境與人體之風險評估。 |
澳洲 | 基因技術管理辦公室(OGTR) | 依據聯邦法案「基因技術法2000」、「基因技術條例 2001」管理基因技術與基因改造生物,以保護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 |
巴西 | 生物安全技術委員會(CTNBio)、生物安全理事會(CNBS) | 基因改造產品必須通過生物安全技術委員會審核,確認符合生物安全標準才可正式販售。 |
墨西哥 | 基因改造生物安全法(Biosecurity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 管理基因改造生物的發表、商業化與進出口。預防生物技術/基因改造對人類健康及環境、生物多樣性造成的風險。 |
南非 | 基因改造生物法(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Act) | 執行基因改造生物之研究、生產及營銷等相關規定,與基因改造生物接觸之相關研究實驗設備與田間隔離設施。 |
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模式從上游的科技研發、中游的田間試驗至下游的產品上市是由科技部、農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等部會依其權責加以管理(表3)。
表3. 我國基因改造科技管理規範
階段 | 主管機關 | 管理範圍 | 相關法規 |
基礎研發 | 科技部 | 研究計畫 | 1. 基因重組實驗守則 |
田間試驗 | 農業委員會 | 植物 |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2.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動物 | 1. 畜牧法 2.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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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動植物 | 1. 漁業法 2.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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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製劑 | 1. 環境用藥管理法 2.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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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上市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 |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 基因改造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 |
標示 |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3.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4.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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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委員會 | 飼料 | 1. 飼料管理法 2.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
三、各國對基因編輯技術之規範及管理措施
近年來基因工程與基因定序技術的迅速發展,合成生物學(synthetic biology)及基因編輯(genome editing)遂為焦點討論議題。這些技術最早設定以較高產值的生醫領域為目標,期望透過DNA組成修正,用於治療先天代謝性或癌症疾病患者。隨著農業科技議題的顯現,以及新興植物育種技術的發展,基因編輯技術逐漸應用於農業領域中,各國亦開始討論透過基因編輯技術所生產之動植物,是否屬於基因改造生物之規範與定義範疇(表4)。
表4. 各國對基因編輯技術之規範及管理措施
國家 | 管理機構/律法 | 規範制定 |
美國 | 農業部(USDA)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食品藥物管理局(FDA) | 產品對植物不具危害性,對於雜草不具毒性,皆不受美國農業部管制,但需受到食品藥物管理局及環境保護局的管制。食品藥物管理局已完成公眾意見徵詢,但尚未公布如何管理。 |
阿根廷 | 農業生態安全諮詢委員會(Office for Biotechnology, CONABIA)、生物安全委員會(Argentinean Biosafety Commission) | 界定新興植物育種技術產物是否為基因改造生物的諮詢流程。研發者須提供有關育種及篩選作物的過程、導入新特性的技術及方法、最終產物中存在的遺傳變化的證據,以及開發過程中可能短暫使用的轉殖基因等資訊。 |
加拿大 | 衛生部(HC)、食品檢驗局(CFIA) | CRISPR/CAS9技術所衍生的基因編輯產物或其他新技術衍生之產物認定屬於新穎性的產物依照「新穎性食品法」管理。 |
歐盟 | 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 | 歐盟法院判決,基因編輯技術並沒有長久的安全使用紀錄,因此基因編輯技術產物屬於基因改造生物的管理範圍,須評估其對人類健康及對環境可能帶來的風險,亦須確認其可追溯性,且產品也須標示,並進行上市後監控。 |
紐澳 | 澳洲基因技術管理辦公室(OGTR) | 目前正在修訂「基因技術條例」,將SDN-1基因編輯技術修飾的生物排除在基因改造生物監管之外。 |
日本 | 厚生勞動省(MHLW) | 提出不含有外來DNA之基因編輯產品不被視為基因改造生物,若有外來嵌入基因之生物則視為基因改造生物。 |
中國 | 尚未制定相關管理規範 | 2016年制定的國家五年計畫中,新一代的基因編輯技術也被列為發展重點。 |
四、基因體工程技術管理發展進程及未來展望
自1973年科學家首次成功發展重組DNA技術後,各國政府對於基因工程的重視程度日益提升。1976年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NIH)成立了重組DNA顧問委員會,美國農業部、環境保護局及食品藥品管理局等政府主管機構,從各方面嚴格監管所有重組DNA研究;1991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糧農組織共同合作制定基因改造生物食品安全評估原則,提出「生物技術衍生食品之安全評估策略」報告;聯合國制定之「卡塔赫納生物安全協議書」,管理基因改造生物之轉移、處理及使用,使生物科技所能帶來之利益最大化,同時將環境及人類健康所可能面臨的負面影響減至最小(CBD, 2003),目前已有157個國家是「議定書」的成員,許多國家將此協議書作為各個國家基因改造生物管理規範的參考準則。
基因改造作物已上市二十年,經過數十個國家評估基因改造作物作為食品及飼料之安全性,基因改造生物至今仍然存有爭議,民眾對其安全性仍有疑慮。近年來研發商為減少產品上市前安全性評估之龐大花費,轉而開發基因編輯技術衍生產物,希望這類新科技不僅可加速新品種開發時程,亦可豁免於基因改造規範的管理,降低產品開發成本。近年來,基因編輯技術蓬勃發展,各國主管機關著手修正管理規範,但畢竟研發在前,管理制度在後,在空窗期尚無法律可依循。目前大多數國家對於基因編輯衍生產物的管理規範卻仍不清楚,各個主管機關在面臨制定新技術之管理規範時,不僅要考量是否與原本的法律有所牴觸,更要考量新技術衍生產物所引起之生物安全風險,對企業發展、社會經濟等之影響,以確保管理規範不會扼殺新技術的發展與創新。
美國國家科學、工程及醫學學院籌組基因工程作物委員會,審閱過去20年共900多篇基因改造作物之文獻報導, 2016年公布報告「基因工程作物:經驗與展望(Genetically engineered crops: experiences and prospects)」,報告指出基因改造作物與傳統作物對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的影響並無差異,至目前為止尚未發現基因改造作物會對環境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建議政府應持續監控管理,另提出未來應以體學技術評估基因改造作物之安全性,並建議政府的審查應更加透明且納入公眾意見,才可贏得公眾之信任。
伍、綜論
生物技術的進步帶來更多創新的新興育種產物,目前已有許多未含有外源基因的基因編輯產物即將上市,此不僅讓各國主管機關面臨挑戰,也與現有的基因改造生物管理法規密切相關,各國主管機關需要即時地檢視目前的管理規範,針對管理範圍做必要的調整。目前為止,僅少數國家提出明確的基因編輯產物管理規範,加拿大很明確地以新穎性作物管理,歐盟以基因造生物管理,美國農業部及阿根廷採送件諮詢方式以確認是否管制,大多數國家包含美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紐澳、日本、韓國、中國及我國都尚未有明確的管理規範。
基因編輯技術的應用,不僅是學研界積極研究發展以維持我國生物科技立足於國際領先地位之契機,更是產業界突破基因改造生物框架,開創新興生物產業的關鍵,過度嚴格的管理將會扼殺創新生物技術的發展及實現基因編輯技術的潛力。創新的技術需伴隨著有效管理、法規制定及實質應用,才能最大化帶動我國生物科技產業創新與轉型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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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