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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階段漁業補貼談判工作計畫

2021/09/16

示意圖

2階段漁業補貼談判工作計畫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杜哈漁業補貼談判主席哥倫比亞大使威爾斯(Santiago Wills)針對貿易部長在今(2021)年7月15召開的部長會議所發表的聲明,建議在9月至11月實施一項2階段的工作計畫,這表明為使其6月30日提出的修訂版主席版漁業補貼彙編草案文件(簡稱該草案文件)(TN/RL/W/276/Rev.1)更能讓會員接受,將會改變修正方向。
  威爾斯主席在7月30日寄給會員的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接下來談判將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將於9月1日開始,屆時他將以各種形式與會員諮商。
  威爾斯主席將於9月1日至9月9日期間「與各代表團接觸、各代表團與我接觸以及各代表團相互接觸的機會。」
  威爾斯主席將於9月13日至10月8日期間「就意見分歧之實質關鍵議題進行密集的文字協商。」
  但其在電子郵件中卻並未具體說明何謂「實質議題」。
  威爾斯主席表示,「此階段的目標是共同努力制定該草案文件,使其可作為第二階段進程的基礎。」
  他並澄清表示,「第一階段目的是透過新增、删除或修正來修改該草案文件,並使該草案文件盡可能精簡、明瞭,括號盡可能少。」
  「這意味著讓WTO會員在這些關鍵議題之立場更加趨近以共同改進該草案文件」,但「這並不意味著建立3年前就已放棄的每個會員首選文字清單,若要在今年秋天完成漁業補貼談判,將無法回到此過程。」
  他表示,「此階段的談判工作是有效的,解決議題的方法需更具彈性,並能隨著談判進展而調整。」
  實際上,威爾斯主席建議該草案文件不會有大範圍的修正。
  「因此,此階段並沒有詳盡或明確列出所有議題清單。儘管如此,根據部長們在7月15日部長會議以及隨後各代表團團長(Head of Delegations, HoDs)提出的觀點,建議後續談判工作應包括以下若干議題。」

議題
威爾斯主席提到的議題包括:
1.平衡議題,特別是有關該草案文件第5.1.1條(包括備註10)和第5.5條有關過漁與產能過剩(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議題,以及第8.4條有關透明化和通知要求;
2.該草案文件第5.2條和第5.3條對主要補貼會員管轄海域外地區和公海捕撈補貼之規範;
3.禁止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補貼自動執行議題;
4.第8.4條透明化和通知要求,包括與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有關之要求,以及先前討論但目前未反映在該草案文件之要素。
有關第一項平衡議題,威爾斯主席首次承認第5.1.1條針對中國、歐盟、美國、日本和韓國等10個大型工業化規模漁業國家的具體豁免,在部長會議上遭到許多開發中國家貿易部長的反對,但現在將與第5.5條提供開發中國家S&DT之規定,讓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分岐立場取得平衡。
  不願具名的與會人士表示,威爾斯主席似乎暗指應在導致OFOC以及全球魚群資源枯竭問題的10個主要補貼國的補貼豁免,以及對未以任何方式導致全球魚群資源枯竭的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的S&DT之間取得平衡。

特殊和差別待遇
  不願具名的與會人士表示,更糟糕的是,主席將S&DT條款與第8.4條繁重的透明化和通知要求連結。
  根據該草案文件第5.1.1條,「若補貼會員證明其所採行措施可將漁業或相關漁業的魚群資源維持在生物永續水準,則與第5.1條(列出了所有禁止的補貼)並不衝突。」
主席在備註10進一步澄清何謂「生物永續水準」。
相比之下,第5.5條有關S&DT包括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1]
1.第5.1條的禁止性補貼不適用於LDCs給予或維持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2.第5.1條的禁止性補貼不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會員給予或維持在其領海內從事海上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3.第5.1條規範若符合以下條件,則適用於包括LDCs會員在內的開發中國家會員,給予/維持在其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及在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協議(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rrangement, RFMO/A)管轄海域作業從事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1)會員人均國民所得(Gross National Income, GNI)連續3年超過5,000美元(基於2010年的固定價格);
(2)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FAO)最新公佈的資料,該會員占全球海洋捕撈漁業年捕撈量超過2%;
(3)會員從事遠洋漁業活動;以及
(4)其農林漁業產值占其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比重連續3年低於10%。
    方案2透過提出各種條件,極大地限縮S&DT,並將S&DT限縮為5年。
這些條件限制包括:
1.第5.1條的禁止性補貼不適用於LDCs給予或維持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2.第5.1條的禁止性補貼不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會員給予/維持低所得、資源貧乏和以漁業捕撈活動維生者在12海浬範圍內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3.對於第2項所述補貼之外之補貼,開發中國家會員可在本[文建]生效後[5]年內,給予/維持第5.1條所述之在其EEZ內和相關RFMO/A管轄海域作業從事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意欲引用本條款之開發中國家會員應在本[文本]生效日前以書面通知[委員會]。
4.如果一個開發中國家會員:
(1)根據FAO最新發布的資料,其占全球海洋捕撈漁業年捕撈量不超過 [0.7%];
(2)對從事海上漁業和漁業相關活動的補貼每年不超過[2,500萬美元]。若認為有必要在上述第3款規定的[5]年後實施該款所述之補貼,則應在適用期限屆滿前1年與[委員會]進行協商,該委員會將在審查開發中國家會員所有相關需求後,確定延長該期限是否合理。若[委員會]確定延長期限是合理的,開發中國家會員應與[委員會]舉行年度諮商,以確定維持補貼的必要性。若[委員會]未作出此類決定,開發中國家會員應在最後授權期限結束後兩年內逐步取消第5.1條的禁止性補貼。

針對中國
威爾斯主席還建議對與中國有關的第5.2條進行修正。本文建議:
(a)任何會員均不得給予/維持補貼會員在管轄海域外實際或預期從事海上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無論是單獨或是作為其他若干條件或標準之一)有關,包括在海上對捕撈魚獲進行加工處理或設施予以補貼,以及對冷凍漁船予以補貼和對補給漁船之油輪予以補貼。
(b)若符合第5.1.1條之要求,則(a)款不適用於未根據與沿海會員達成的協議和其他安排向經營者或船隊收取政府對政府給付的情況,以獲取其管轄海域內生物資源的總允許捕撈量的剩餘量。
威爾斯主席表示,他的「清單並不意味著是確定或詳盡的,只是為了協助您制定計畫。」
「第一階段的計畫是根據議題,由不同團體會員以不同的配置和形式開展工作。」
「為確保包容性和透明化」,威爾斯主席還計畫「每週舉行1至2次全體會員會議,報告目前刻正進行之相關工作,並就這些議題交換意見。」
他強調,「談判小組在第一階段的結構化工作不是唯一,也不一定是最重要應開展的工作。」
「這些談判必須由會員主導,他並強調,這不僅是一項權利,也是一項義務,這取決於所有會員都要互相幫助,特別是那些立場不同的會員,以找出彼此立場更為趨近的方法。」
「這將是對談判小組內部或由談判小組所做工作的重要補充。當然,若有幫助的話,我願意促進或觀察任何代表團與其他代表團可能一起組織的任何會議。」
威爾斯主席建議會員們應在10月11日至10月29日第二階段「每天以全體會員形式開會,並針對該草案文件逐條審議。」
「正如部長們於7月15日所確認的那樣,目標將是在第十二屆WTO部長會議(12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前制定一份會員皆完全同意的精簡文件。」
「這將是一個密集且毫無疑問有時會令人不安的過程,因為在我們尋求解決所有待決議題時,我們需要從法律、政治和技術性角度涵蓋該草案文件的每一條內容。」
「兩個階段的所有工作都將在HoDs層級進行,以確保有權做出決定的會員皆會出席」,並暗指「同時,我知道HoDs可能需要他們的專家和/或首都官員的技術性援助,我將在組織會議時牢記此點。」
  簡而言之,威爾斯大使制定了一項具企圖心但有些模稜兩可的工作計畫。不願具名的與會人士表示,在MC12前最終版草案文件是否能充分反映開發中國家所關切事項仍有待觀察。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陳逸潔、王惠正編譯
備註:原文資料來源為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1/08/04)付費報導,故暫不提供連結,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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