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0 @國際
示意圖
據悉,會員們於今(2021)年4月12至16日召開漁業補貼談判會議期間對遏止有害漁業補貼的規範仍持續存在歧見,尤其是最具爭議的第5.2條文句,該條旨在為從事工業化規模漁業的主要補貼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 &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
儘管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秘書長伊衞拉(Ngozi Okonjo-Iweala)呼籲會員們應在7月底前完成漁業補貼談判,但許多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集團(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仍堅持其立場,即第5.2條對主要補貼國的特殊規範將破壞依據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14.6條禁止有害補貼的協議。
有跡象表明,若該提案限於200平方海哩的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強烈反對第5.2條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國家集團(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ACP)可能願意考量該提案。一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表示,ACP集團是否會提出自己的提案,或是考量採行混合法(hybrid approach),仍有待觀察。
為回應伊衞拉秘書長在漁業補貼談判會議期間提出的問題,即需對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consolidated draft text)(簡稱該草案文件)第5.1條和第5.2條(RD/TN/RL/Rev.2)作出哪些具體修正,包括ACP集團成員國在內的許多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集團(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表示,第5.2條顯然是一個「漏洞」(loophole),儘管已將擬議的海洋管理措施納入WTO規範,但卻仍允許主要補貼國持續對工業化規模漁業補貼。
阿根廷、斯里蘭卡和其他部分南美國家,提及應證明其所採行措施可將魚群資源維持在生物永續水準(Biologically Sustainable Levels)的可行性。
與日俱增的會員關切該草案文件第5.2條
與日俱增的會員關切的是,在急於達成漁業補貼協議的過程中,正試圖達成一項在禁止有害補貼方面缺乏決心的協議,且「該草案文件並未反映任務授權的目標,並且WTO漁業管理將超出其職權範圍。」
數個會員表示,其認為該草案文件第5.2條清楚地允許主要補貼國持續維持現狀,並且無法看到其如何拯救魚群資源,以及如何保障小規模和自給型漁民的生計。部分會員還表示,目前第5.2條易於被濫用。
印度表示,其可考量對第5.1條和第5.2條以及第5.7條採行混合法,如下:
(1) 第5.1條的禁止性補貼不適用於LDCs給予或維持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2) 第5.1條禁止性補貼不適用於開發中國家會員給予或維持在其領海內從事海上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a) 第5.1條禁止性補貼應適用於包括LDCs在內的開發中國家會員給予或維持其在EEZ和相關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協議(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rrangement, RFMO/A)管轄海域作業進行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若符合以下3項標準:
i. 其人均國民所得連續三個月超過5,000美元(基於2010年的固定價格);
ii. 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最新公佈資料,其占全球海洋捕撈漁業年捕撈量超過2%;
iii. 其有從事遠洋漁業活動;並享有S&DT。
孟加拉在會中發表最強而有力的聲明之一,其表示「刻正以補貼國的角度來考量過漁與產能過剩(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議題,補貼國必須承擔禁止有害補貼的義務。根據第5.1.1所指之補貼,特別是(a)、(b)和(c)項之補貼是有害補貼。為恢復永續性,需禁止那些已對海洋漁業60%的魚群資源造成損害的補貼國之補貼。」
孟加拉表示,「這是LDCs和ACP長期以來一直支持的方法。」並暗指,「我們必須謹記,一旦引入並執行該協議第5.2條將是一個嚴重的議題,因為它是WTO主要的職能之一。我們對第5.2條的理解是,WTO幾乎不可能執行第5.2條,從而確保海洋漁業的永續性。
伊衞拉秘書長將在4月21日發布一份關於上週整體審議的報告。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陳逸潔、王惠正、李沅融編譯
備註:原文資料來源為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1/04/20)付費報導,故暫不提供連結,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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