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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對第三版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表示高度關切

2021/07/01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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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對第三版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表示高度關切

  在上週舉行的漁業補貼談判會議上,數個開發中國家向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杜哈回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威爾斯(Santiago Wills)大使表示高度關切,這暗指威爾斯主席於今(2021)年5月11日提出的第三版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簡稱該草案文件)被指稱是不平衡(imbalances)和不對稱(asymmetries)且難以成為進一步談判的基礎。
  熟悉談判進展的與會人士表示,在WTO秘書長伊衛拉(Ngozi Okonjo-Iweala)於今(2021)年7月15日召開的貿易部長高峰會議前,開發中國家似乎感到震驚的是,該草案文件維持漁業補貼的「現狀」(status quo),對遠洋漁業國家會員給予彈性。
  一位熟悉諮商情形的與會人士表示,在上週舉行的漁業補貼談判會議上,數個開發中國家向威爾斯主席表示,該草案文件未能充分解決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14.6條 的授權,而WTO第11屆部長會議(11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1)之決議也強調此點。
  該草案文件未能禁止三大議題中的某些形式的漁業補貼,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過漁與產能過剩(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同時允許工業化規模漁業國家會員進一步破壞永續性目標,從而使現狀合法化。
  另一位不願具名的與會人士表示,據稱堅持採取不透明的自白會議和小團體會議的威爾斯主席,被會員要求應採取公開、透明、包容且由下而上的談判程序,俾利會員達成共識。
開發中國家對該草案文件三大議題表示關切
  開發中國家對該草案文件三大議題表示若干關切。就OFOC議題,包括該草案文件第5.1.1條使大規模補貼國能在公海持續使用其工業規模漁業的船隊,這有效維持漁業補貼的「現狀」。
  此外,大規模補貼國可以仰賴其他會員、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FMO)所頒佈的措施,以及在某一「相關」魚類(例如獵捕海豚)之外有害的措施。
  開發中國家還對威爾斯主席反對依據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第14.6條給予「適當且有效」(an appropriate and effective)的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表示高度關切。反之,威爾斯主席選擇在三大議題嚴格限縮S&DT的範圍和適用。
  威爾斯主席似乎單方面決定對IUU漁業和過漁魚群資源給予S&DT的期限為2年,對OFOC給予S&DT的期限為7年,但並未解釋如何訂定給予S&DT的期限。
  依據數個開發中國家表示,該草案文件包括極為繁重的通知義務,強加提供與補貼沒有直接相關的資訊負擔,並將WTO變成一個漁業管理組織。
  該草案文件還包含數個先前從未討論/談判過的具爭議的提案,包括第3.5條有關港口國會員以及第8條有關通知和透明化。
  相較之下,該草案文件並未包括開發中國家的幾項提案,特別是關於S&DT的提案。
  儘管貿易談判委員會(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 TNC)已於今年2月4日決議「主席應反映會員共識,或在不可能的情況下,對各議題反映會員不同的立場」,但該草案文件似乎已單方面決定用詞(Language)。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非洲集團的提案
  同時,威爾斯主席於5月25日分發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The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members, ACP)和非洲集團(African Group, AG)的聯合提案,稱這些國家是「非主要補貼會員或從事大規模工業化漁業會員。」
  根據ACP / AG的聯合提案,其漁業部門「與其經濟發展、減貧和糧食安全息息相關,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2005),在富裕/已開發國家,魚類僅占蛋白質總攝取量的7.7%,而在小島嶼開發中國家,魚類占動物蛋白質總攝取量的50%以上。」
  ACP / AG認為,「大幅限縮這些會員漁業永續發展的政策選項,實際上會限制其國家發展,並消除其經濟希望和生計安全的主要來源。」
  ACP / AG認為這項提案「要求這些會員在承諾方面有更大的彈性,以期對開發中國家的OFOC、減貧、生計和糧食安全保護承擔相應的責任。」
ACP/AG提案表示,若符合以下條件則不適用第5.1條:
(1)所有漁業相關活動的低度開發國家(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會員;或
(2)根據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FAO)最新公佈資料[或該會員向[委員會]通報的資料],其占全球海洋捕撈漁業年捕撈量低於[2.5%];或
(3)在其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開發中國家會員。
  任何開發中國家或LDCs均可選擇放棄此項豁免。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陳逸潔、王惠正編譯
備註:原文資料來源為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1/05/26)付費報導,故暫不提供連結,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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