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見回饋

漁業補貼談判未取得進展

2021/05/27 @國際

示意圖

漁業補貼談判未取得進展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杜哈回合規則談判小組主席威爾斯(Santiago Wills)大使對具爭議的主要補貼國豁免條款未能取得進展感到沮喪,該豁免條款允許主要補貼國可持續向工業化規模漁業提供補貼,惟需證明其採行永續海洋保育計畫。
  在今(2021)3月17日至19日召開的漁業補貼談判會議期間,針對威爾斯主席於去(2020)年12月所發布的第二份主席版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chair’s second revised draft text)(簡稱該草案文件)第5.2條會員們皆各自堅持其立場難以協調。
  該草案文件第5.2條是由歐盟、日本、韓國等主要補貼國提出的,這將使第5.1條所指的任何補貼無效。而第5.1條規定,「任何會員均不得給予或維持從事漁業或漁業相關活動的漁船之補貼。」
  此外,加拿大除外的主要補貼國仍反對對家計型漁業提供水平豁免(horizontal exemption)的特別需求,意味著數以百計資源貧乏的漁民無法免除適用第3條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第4條過漁魚群資源(overfished stocks)、第5條產能過剩和過漁(overcapacity and overfishing, OFOC)等三大支柱之禁止性補貼。
  熟悉談判進展的談判人員表示,威爾斯主席試圖在該草案文件中的幾項關鍵議題尋求共識,然而在今年1月、2月、3月召開的一系列漁業補貼談判會議卻未取得任何進展。而主要補貼國之一的美國則於3月19日召開的總結會議中卻並未發言。
  而在3月召開的一系列漁業補貼談判會議中,威爾斯主席主要聚焦於該草案文件第5.2條和要求對家計型漁業提供水平豁免,以維持數以百萬計小規模漁民的基本生計。
  不願具名的談判人員表示,許多開發中國家仍反對在允許主要補貼國適用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以及給予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the least-developed countries, LDCs)S&DT或共同但差異化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之間進行權衡。
  威爾斯主席召開了三場小組會議就該草案文件第5.2條尋求共識,但其進展甚微。他並表示,未來仍有很多談判工作要做。預計4月的漁業補貼談判會議將於4月12日起召開,但威爾斯主席尚未分發要討論的主要議題清單。談判人員表示,因為數個國家在先前的會議中曾要求應制定工作計畫,並排定議題討論的順序,而非恣意決定議程。
  歐盟、日本及韓國等國則反對OFOC採行表列清單法(list-based approach)禁止某些形式的補貼,例如漁船的資本和營運成本以及漁業相關活動。根據數項研究指出,這些補貼最有可能會增加捕撈能力和努力。但表列清單法卻排除未列出的補貼,而美國和澳洲亦曾反對採行此法。
ACP集團
  牙買加代表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國家集團(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ACP)在會議中表示,許多開發中國家和LDCs未提供前揭所述補貼,並且其在200海浬的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內從事的總體漁業活動約占全球漁業總時數的10%。
  因此,ACP集團認為該草案文件第5.2條有關「證明(demostrate)」一詞存在明顯爭議,係因該規定僅要求補貼國證明其已採取行動維持魚群資源永續性。ACP集團也要求應將S&DT和第5.2條有關豁免的規定完全分開處理。此外,ACP集團反對試圖將WTO轉為「漁業管理機構」,並暗示「若此次漁業補貼談判是有關漁業管理議題,並將WTO納入漁業管理領域,以監控並執行其漁業管理體系,則無需以談判授權方式來解決漁業補貼。」
  孟加拉則提議應就小型家計型漁業免除適用規範召開專責會議討論,以保護社會中最弱勢且脆弱的沿岸國漁業,並呼籲應給予其水平豁免。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陳逸潔、王惠正、李沅融編譯
備註:原文資料來源為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1/03/22)付費報導,故暫不提供連結,敬請見諒。
更多WTO農業新聞,請見→→臺灣WTO農業研究中心

關鍵字

文章摘譯

資料讀取中

推薦文章

資料讀取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