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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補貼談判未取得進展

2020/11/16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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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補貼談判未取得進展

  據了解,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在漁業補貼談判未能取得任何進展,係因漁業補貼規範彙編草案文件(consolidated draft text)潛在的問題(fault lines)已經顯現,尤其是因為範圍和議題優先順序不明確所導致的。

  於今(2020)年9月14日至18日召開的WTO杜哈規則談判小組會議期間,主席威爾斯(Santiago Wills)大使將議程聚焦於其3個月前發表的該草案文件第5條及第8條。第5條處理禁止導致產能過剩和過漁(overfishing and overcapacity, OFOC)補貼,第8條則處理通知、透明度和監督等保留項目(placeholder)。

  會員們對第5條規定仍存在嚴重分歧,包含遠洋漁業、擁有數以百萬計家計型小型漁業漁民的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的彈性以及對執行漁業管理計畫的政府提供豁免(exemptions)。

  在會議期間,會員們還討論印度有關特殊和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之提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The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members, ACP)提供有關S&DT條款的具體建議。

威爾斯主席要求會員們就美國和其他幾個國家所提有關遵循新漁業補貼規範透明度條款的聯合提案進行討論。

  據數個不願具名的談判人士透露,威爾斯主席特別強調在此關頭應討論有關透明度議題,但卻對於新漁業補貼協定適用的範圍、結構順序以及制度建構一無所知,這使會員們感到驚愕。

  然而美國和其他國家的聯合提案,受到數個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的冷淡回應。

  以下是有關第8條通知和透明度的擬議文件內容:

  應阿根廷、澳洲、加拿大、智利、紐西蘭、祕魯、美國及烏拉圭代表團之請求,現將以下擬議文件分發給各會員審議:

  第8條:通知和透明度

8.1.為加強和強化漁業補貼通知並使其能更有效地監督各國對漁業補貼承諾之執行情況,每個會員應依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第25條定期通報漁業補貼之規定,儘可能提供下列相關資訊:

(a)接受補貼的漁船之船名和識別碼(identification number);

(b)提供補貼之海洋捕撈活動的種類或類型;

(c)提供補貼之漁業魚種的漁獲量數據;

(d)提供補貼之漁業魚群資源狀況(例如,過度捕撈者(overfished)、最大永續捕撈者(maximally sustainably fished)或低度捕撈者(underfished)),以及是否與其他任何會員共享魚群資源或由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RFMO)管理或安排;

(e)提供補貼之漁業船隊容量(fleet capacity);

(f)相關魚群資源之保育與管理措施到位;

(g)每個相關魚種之總進出口值。

8.2.

(a)每個會員應在本「文件」生效日1年內,向「委員會」通報現有措施或已採取的措施,以確保本「文件」的執行和管理,包括執行第3、4和5條所述之禁止措施而採取步驟,且此後此類措施若有任何修正也應通報「委員會」。「委員會」應每年重新審視政策目標,並檢視本「文件」之執行和運作狀況。

(b)每個會員應在本「文件」生效日1年內,向「委員會」說明其漁業制度,並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供參考,若有任何修訂也應立即通知「委員會」。此外,會員可透過URL網址或其他適當的官方網頁向「委員會」提供最新的漁業制度等相關資訊來履行此義務。

8.3.每個會員應每年以書面形式通知「委員會」下列事項:

(a)已確定從事非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漁業之船舶及經營者名單、以及在適用情況下會員之「預防、阻止與消除非法、未報告以及未受規範漁業的國際行動計畫」(International Plan Of Action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POA-IUU);

      (b)與他國政府或政府機構簽署生效的漁業進入協議清單,並應包括協議名稱和當事國清單。

8.4.根據SCM協定第25.8條和25.9條規定,會員可請求被通知會員提供有關第1、2、3款所述資料提供額外資料。被通知會員應儘速以書面形式廣泛地提供該等資料。根據SCM協定第25.10條規定,若認為未獲提供第1、2和3款所述資料之會員,得將該事項提請他會員或「委員會」注意。

農科院農業政策研究中心 陳逸潔、王惠正編譯
備註:原文資料來源為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0/09/18)付費報導,故暫不提供連結,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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