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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秉承「積極研發,有效管理」之政策,迄今國內尚未核准基因改造作物推廣種植

2015/02/09

 

有關媒體報導「行政院領軍攻基改作物種植」一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我國農業基因改造科技之發展,一直以來均秉持「以積極研發,並以確保國民健康及不影響環境生態安全為前提,對基因改造科技進行有效管理。」之政策立場,並未有所改變,國內基因改造科技之發展以非食用項目優先。該會表示,迄今尚未核准任何基因改造作物在國內推廣種植,惟為完備基因改造產品安全管理機制,刻正修訂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相關法規,以兼顧國家整體利益、生態環境維護與產業發展。

國內尚未核准基因改造作物推廣種植

農委會指出,有關基因改造作物之管理,該會自94年以來,已陸續修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及其子法規,建立基因改造作物安全管理架構,所有基因改造作物均需依法通過生物安全評估,確認對國內生態與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方能取得種植許可,惟迄今尚未有任何基因改造作物在國內推廣種植。

修訂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相關法規,完備安全管理機制

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歐盟、澳洲等,均積極發展基因改造科技,同時也制定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如澳洲於西元2000年通過基因科技法(Gene Technology Act 2000)、歐盟則於2001年訂有第2001/18號指令(Directive 2001/18/EC)、日本於西元2003年公布依基因改造生物等使用規範確保生物多樣性之相關法律(日本官方簡稱卡塔赫納法)等基因改造科技管理專法,以強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資訊公開及公眾溝通,使基因改造科技與相關產業能有秩序的發展。

我國基因改造科技之管理,自研發、農產品生產至食品流通,分別由相關部會管理。在農委會業務職掌方面,雖已於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漁業法、畜牧法及飼料管理法等法律,或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及肥料管理法之子法規,訂有基因改造的管理規範,惟仍有不足之處,如生產者擅自種植基因改造作物可依法清除,卻無相關罰則適用等,該會現正參酌日、歐、美、澳等先進國家相關規範,檢視修正前揭法規,填補現行管理缺口,以兼顧產業發展、農業生產環境及農產品國際貿易,穩定國家經濟及國民生活福祉,並為國內生態環境安全嚴格把關。

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發展以國家整體利益為主要考量,並強化公眾溝通

農委會強調,在農業基因改造科技發展上,與各國政府相同,均秉持公開透明之態度,進行政策規劃與管理。農委會立場與管理原則如下:一、基因改造科技政策,以國家整體利益及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為主要考量,審慎確立決策;二、選擇對生態環境危害風險小的非食用用途基因改造產品優先發展,如:花卉或螢光觀賞魚、動物用疫苗等;三、對於基因改造產品之發展,應提供客觀透明之科學證據,並強化與生產者、消費者之溝通協調。此外,為區隔國產與進口作物,國內目前亦正推廣契作非基因改造黃豆及飼料玉米等雜糧種植,以供應國人消費需求。

資料出處:

關鍵字:

基因改造  生物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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