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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量】COP21聯合國巴黎氣候協定大會後續追蹤(2/4) — 2020年氣候行動方案後之農業因應聚焦規畫與改善行動

2017/10/17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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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量】COP21聯合國巴黎氣候協定大會後續追蹤(2/4) — 2020年氣候行動方案後之農業因應聚焦規畫與改善行動

本文摘錄自2017年The consequences of climate change for EU agriculture: follow-up to the COP21 UN Pari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報告一書

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 CAP)是歐盟農業決策的重要經濟驅動因素,其影響個別農戶如何選擇及管理土地、農作物和牲畜,以及如何使用投入物,包括能源、肥料和水,而因此具有相當大的潛力推動氣候減緩和適應。CAP也是歐盟提供激勵措施唯一資金來源,適用於環境造林以及在農用地上建立農林業系統。

2013年CAP改革:氣候是個跨領域的目標

2013年的CAP改革是進一步把氣候優先事項納入CAP,而將氣候行動加入CAP是三個核心目標之一,主要三個目標分別為:(1)可行的食品生產、(2)自然資源和氣候行動的永續管理、(3)平衡的領土發展,而這三個目標亦涵蓋整個CAP。

同時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也被強調為眾優先事項中必須處理的跨領域問題,此外,會員國被要求且也應被要求至少將其EAFRD預算的30%用於減緩氣候變化與適應以及環境問題,以及良好的農業與環境條件下遵循與氣候有關的一些標準,這些包括與土壤及碳貯存等相關,及其他與水管理與維護風景特徵有關的標準(例如符合灌溉用水授權程序)。

CAP目前影響農業之氣候減緩和適應措施

1. 良好農業和環境條件(GAEC)的交叉遵循標準

各會員國必須在歐盟層級定義的框架內界定其GAEC標準,並將有關地區的特殊特點納入考量,其包括土壤和氣候條件、現有耕作制度、土地利用、作物輪作、耕作方式和農場結構,並依據法定管理要求(Statutor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SMR),進行生物多樣性、動植物健康和動物福利領域之管理。

2. 綠色直接支付

除了主要的直接付款外,各會員國必須提供其國家最高支出之30%用作於農民每年度的支付,以遵守「有利於氣候和環境的農業實踐」,而其三個主要義務項目為:(1) 作物多樣化、(2) 維持永久性草原以及 (3) 生態重點領域(Ecological Focus Areas ,EFAs)。

3. 農場諮詢系統(Farm Advisory System ,FAS)

會員國需要建立農場諮詢系統,涵蓋交叉遵從第一支柱綠色要求。而歐盟的水和農藥立法以及RDP農場現代化措施、競爭力建設、部門整合、創新、市場導向、和促進企業家精神,除了強制性內容外,會員國還可以選擇透過FAS在更廣泛的範圍內提供建議,包括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保護水源和風險管理。

4. 農村發展計劃(RDP)

EAFRD定義了歐盟六個優先事項,每個RDP必須處理其中至少四個以及創新,環境和氣候減緩與適應的跨領域目標。規定於第3.1節的優先事項5,其係促進資源效率和轉型低碳與氣候彈性經濟,有五個重點領域:提高農業用水效率、提高農業和食品加工能源使用效率、促進可再生能源供應和使用、減少農業的GH3和氨排放量、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碳保存和封存。

5. 土地使用與管理行動

土地管理和其他農業行動可以幫助減少土壤中的一氧化二氮排放,而這些排放量佔了來自農業的非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並加上來自糞肥的甲烷排放量。而土地利用變化(例如從可耕地到永久性草原、種植林地或農林業)可以讓這個階段進一步發展,並在土地上產生額外的碳封存潛力。其他使農業系統更適應氣候變化的管理行動,包括調整農地作業的時間安排,如種植或播種日期和方式,以及選擇更好作物和品種,以適應預期的生長季節和水的供應量,及更能對抗新的溫度和濕度條件。

6. 氣候行動的投資(能力建設、知識技術和動力)

對農場和其他SMEs 的投資支持可以是氣候行動重要的第一步,例如提供技術來從農場和森林廢棄物中產生可再生能源(例如糞肥的厭氧消化); 並鼓勵引進節水技術,如過濾廢水;而土地管理的一些變化則需要新的田園設備,例如鼓勵使用精確農業來減少化肥的使用,以及整地最小化來保護土壤碳,儘管改變可能需要預先投資,但藉由整地技術,精確耕作和作物殘留物堆肥或動物廢棄物的厭氧發酵都可說是在農場業務與氣候減緩上的「雙贏」。

7. CAP支持的氣候行動的規模和有效性

在考慮使用不同的CAP手段來支持氣候行動時,必須考慮到:(1) 不同類型CAP支持的「達到程度」;(2) 依照其所適用的歐盟農田與農民比例的特定減緩或適應行動的範圍,例如,濕泥炭地可以大幅減少單位面積的碳損失,但卻只能在相對小的地區實施;以及 (3) 每單位實施的減緩潛力單位效益。

2014-20年與氣候相關的CAP執行之選擇

所有會員國或地區都必須實施某些CAP措施,例如在第一支柱下,歐洲跨國棲息地保護(Natura 2000)地區指定ESPG;而在農業總面積和第二支柱下,是維持永久性草原的比例,全國並提供農業環境氣候措施,使得會員國可以自由定義農場層級的要求,例如:交叉遵循GAEC標準、第一支柱的EFAs和農場諮詢系統(FAS)。

而農民選擇接受CAP直接付款的人則必須遵循規範與要求,例如滿足EFA義務、支援農場諮詢系統、以及協助農業環境氣候計劃與其他RDP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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